第壹步: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後填寫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後等待許可核準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第三步: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特別提醒註意: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可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由於軟件版本不同,下載打印的文書應當與PDF格式的文書壹致。
2.申請人應當向具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4.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要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對象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三種主體業態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新辦、變更、延續、註銷、補辦,應按照相對應的申請表上的材料清單提交申請材料。
三、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並註明與原件壹致或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使用A4紙張打印(圖紙除外),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的名稱完全壹致,申請書的填寫符合要求,內容填寫完整、準確,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3)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應在有效期內,如果是分支機構,還需提供其上級證明性文件。
(4)申請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後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工商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逐頁加蓋本單位公章或騎縫章(沒公章可由申請人簽字)。
提示:關於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食品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壹條
本市依法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設量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商業布局和食品專全規劃:申請人按照下列非態類別向有關部門申請相應的許可:
(壹)從事食品生產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部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
(二)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雜店、食品貿易商、無店鋪食品經營者以及商場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等業態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以裝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甜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鄉村民俗旅遊戶、夜市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等業態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