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不難發現“商業賄賂”的語言學含義。所謂“商”,是指通過買賣來實現商品流通的經濟活動。根據《現代漢語詞典》,“賄”有兩層意思:壹是用財物收買他人的動詞;第二種是名詞,指用來收買別人的財物。這裏應該取第壹個意思,意思是用財產收買別人。綜合起來看,“商業賄賂”是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的賄賂行為。
我國刑法典中沒有商業賄賂罪名,在刑法中也不是壹個具有獨立意義的特定犯罪概念。商業賄賂的說法在刑法上沒有依據。它只是作為壹個概念存在,以區別普通的商業賄賂,就像人們壹般把經濟相關犯罪稱為經濟犯罪壹樣。商業賄賂犯罪既不是壹種犯罪,也不是壹種犯罪。僅用於表示商業交往領域的賄賂犯罪。但是對於商業賄賂犯罪,我們可以按照現有的刑法進行制裁,沒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進行處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明確了刑法典規定的八種罪名適用於我國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這些罪名都指向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嚴重違反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的犯罪行為。它們不僅會侵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會敗壞國家機關的聲譽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的特點
醫藥行業銷售模式:醫藥行業屬於準入門檻比較高的行業,藥品最終消費實現的場所主要是各級醫院。依靠有渠道優勢和資源優勢的經銷商肯定是最好的選擇。這就是所謂的代理制。這為藥企創造了獨特的分銷方式,但這種模式的流通鏈條很長,中間可能會有很多經銷商,環節多,成本很高。所以藥品從生產價格到醫院或者其他銷售終端,價格會變得非常高。壹個藥品為了獲得市場,肯定會想方設法先進入醫保目錄,再進入主要市場——醫院。因為醫院也需要進入它的采購目錄,最後督促醫生使用這種藥。所以在這種模式下,必然會涉及到貪汙商業賄賂。先搞定醫保負責人和醫院采購鏈負責人。所以很多藥企在IPO的時候,商業賄賂是證監會的重點。
結合我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情況分析,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犯罪具有以下特點:犯罪形式多樣且隱蔽,包括財物、回扣、折扣、獎金、手續費、性、榮譽等物質和精神形式;二是作案時間長,涉及金額大,包括事後受賄、收受幹股、合作投資、利用影響力等,其周期壹般較長。當然,也不排除短期小規模賭博和賄賂醫生開藥企產品帶來的長期持續的合法利益追求。再次,由於藥品購銷過程復雜,環節多,各環節主體之間存在相對穩定的利益鏈條,導致“犯罪主體多元化”和“犯罪主體群體化”的特點;第四,由於我國長期存在以政策走向為主導的治理貪汙賄賂“國情”,商業賄賂犯罪的間歇性反彈較為嚴重,當然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犯罪也不例外。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手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