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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通用名稱的生物命名

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並應標明藥品劑型,如麻疹減毒活疫苗、註射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組白介素 -2 註射液等。具體規定如下:

⑴ 壹種制品存在多種制造方法者需標明,如采用重組 DNA 技術制成的產品,名稱前加“重組”二字,以與非重組制品相區別;采用不同細胞基質制備的同種制品應分別標明,如:風疹減毒活疫苗( 2BS )、風疹減毒活疫苗(兔腎)。

⑵ 氨基酸改變(增、減)或替換的生物技術類制品可標明氨基酸改變的位置,如:重組白介素 -2(125phe) 。

⑶ 功能區域改變的生物技術類制品應重新命名。

⑷ 有的制品名稱還應標明生產用生物材料的來源,如:人血白蛋白註射液,重組牛堿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

⑸ 同壹制品存在液體和凍幹兩種性狀時,預防類凍幹制品需在名稱前加“凍幹”二字,如:凍幹甲型肝炎減毒活疫苗;預防類液體制品則不需在名稱前加“液體”二字。治療類凍幹制品需在名稱前加“註射用”三字,如:註射用重組幹擾素γ;治療類液體制品應在名稱尾部加“註射液” 三字,如:重組粒細胞刺激因子註射液。

⑹ 壹般用法均不標明,特定途徑使用者必須標明。如:皮內註射用卡介苗、皮上劃痕用鼠疫活疫苗、註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靜註 ) 等。

⑺ 預防人、畜***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必須標明“人用”二字,以與獸用制品相區別,如:人用純化狂犬病疫苗。

⑻ 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制品,可在名稱後用括號註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⑼ 含兩種以上不同抗原成分的制品,應於制品種類前加“聯合”二字,如: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麻腮聯合疫苗。

同壹制品含不同群、型別者,應標明“多價或 n 價”如:雙價腎綜合征出血熱滅活疫苗, A 群腦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⑽ 具有預防和治療兩種作用的同種疫苗,治療用疫苗應在品名前加“治療用”三個字,如:治療用布氏菌疫苗。

⑾ 藥品名中壹般不采用人名,只有個別制品按照國內外沿用已久的慣例,如:皮內註射用卡介苗、錫克試驗毒素。

⑿ 體內診斷用制品壹般不加“診斷用”字樣,如:結核菌純化蛋白、錫克試驗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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