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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2021年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實驗動物的防疫,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控制、凈化與撲滅相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主導、行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和動物防疫公共****,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與動物****、傳染病防控工作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本轄區內動物養殖調查和強制免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並協助做好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和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動物疫病的監測、檢驗、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負責動物疫病的凈化、消滅等技術工作。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診療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殺、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和相關信息記錄,並承擔動物防疫責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相關行業組織的支持、指導和服務。

動物防疫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規範,引導會員從事動物防疫、診療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活動,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普及,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等活動。第二章 動物疫病防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健全動物疫情監測信息網絡直報、應急處理、防控協作等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科學布局,合理設置監測點,制定全省動物疫情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及時匯總、分析、評估、會商、上報監測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阻撓。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生態環境、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和科研院所,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成立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專家組,定期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工作。

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要對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點監測、實驗室檢測、防疫檢疫工作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對疫情風險進行評估,並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情況,對疫情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預警,及時實施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和撲滅措施。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省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省年度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地區年度強制免疫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對實施效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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