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合同形式確定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以及涉及快件(郵件)丟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顯著方式載明,並予以特別說明。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以及與業務內容不符的,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未約定賠償事項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家郵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件丟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壹)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占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資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憑證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