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特定物品目錄(壹)槍支彈藥(含主要部件)
1.軍用槍支: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能發射攻擊性子彈的仿真槍(包括BB彈、水彈)。
4.彈藥:各種炮彈、子彈。
(2)爆炸物類別
包括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花爆竹,以及用於生產煙花爆竹及其仿制品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
(3)禁用電器
包括: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弩等。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鑒定標準的刀具。
除管制刀具外,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屠刀、斧頭等利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裝置、電擊槍、射釘槍、防身裝置等進攻裝置。
(4)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氫氣、壹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可燃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香蕉油、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棉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質;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可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如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乙酸和有機過氧化物;氯酸鉀、高氯酸鉀、高錳酸鉀等易爆炸化學品。所有上述項目包括它們的混合物。
(5)有毒類別
包括:《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註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確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6)腐蝕性物品
包括: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或充有堿性溶液的固體)等具有易燃、助燃特性的腐蝕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
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以及《放射性物品分類和目錄》中規定的其他物品。
(八)傳染病病原體和醫療廢物
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類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有條件攜帶的,必須將物品包裝好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登記措施)。
(九)其他危及公眾安全和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比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無法識別性質可能有危險的物品等。
(10)國家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