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努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並負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破壞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務。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第七條 對於認真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條 城市的建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第九條 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因地制宜,選用以綠化為主的透景、半透景圍墻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臨街的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鑄塑像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等的管理,使其保持整潔、美觀。第十壹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臨街建築物或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陽臺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美觀的物品。
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不準亂塗、亂畫、亂刻,不準隨意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戲曲、電影海報等宣傳品。在城鎮設置標語牌、畫廊、招牌、櫥窗、燈箱、霓虹燈等,應做到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定期維修,保持整潔。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征得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和供車輛、行人過往的主要通道,不準擺攤設點和出店經營。在主幹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設置商亭、攤棚、貨架和流動貨車,必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固定售貨攤點不得出攤經營。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場地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形式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投施。有特殊需要的,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進入大中城市的車輛進入市區前,車身不清潔的,應由駕駛人員自行沖洗除塵或到沖洗站沖洗除塵。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避免泄漏、遺撒。第十五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堆放整齊,建築垃圾應按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和鋪裝場地。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六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第十七條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在城市主次幹道、旅遊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飛機場、港口、公***汽(電)車始末站、醫院、各類市場等場所,建設對公眾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廁所。
公***廁所建築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設立醒目的引路標誌,化糞池應設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所的保潔和管理。經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壹、二類水沖式公***廁所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