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第四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辦法
6.12.1.2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資助人)自願無償向醫院提供資金或物資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6.12.1.3醫院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願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帶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接受與采購貨物(服務)掛鉤的捐贈資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變相攤派。
6.12.1.4醫院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應經醫院領導集體審核同意,捐贈和資助的財物必須由財務部門統壹管理和使用。院內職能部門和個人不得接受捐贈資助。
6.12.1.5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財產及其增值部分屬社會公共****,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壞。
6.12.1.6醫院應當及時公示捐贈資助情況和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6.12.1.7 醫院對社會捐贈資助行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6.12.1.8醫院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對物品實行許可管理的,由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醫院不得接受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標準和要求的境外捐贈。
6.12.2捐贈資助的接受
6.12.2.1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監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工商部門對捐贈人的捐贈資助項目進行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具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的意見 並報院領導集體審查批準。
6.12.2.2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捐贈資助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等信息,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2.2.3 捐贈資助人應當依法履行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將捐贈資助的財產交付醫院財務部門或者物資管理部門,不得賬外核算,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