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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青島科技大學黨員違法現象普遍?

第壹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訂單號教育部41)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專科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學生、華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歷教育研究生及其他類別的學生,參照本條例執行。

文章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時,應當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第二章

懲罰的類型和適用

第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訂單號教育部41)和在校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類型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期限分為:

(壹)警告和嚴重警告的期限為6個月;

(2)記過、留黨察看期限為12個月。

處分期間,學生無論因何種原因休學,休學期間不視為處分期間,復學後自動繼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情節明顯輕微的;

(二)初犯的;

(三)主動承認錯誤,如實說明錯誤事實,認真深刻檢查,確有悔改表現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能夠主動揭發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串供或者偽造、毀滅、隱藏證據,幹擾、妨礙調查的;

(二)打擊報復或者威脅、恐嚇有關人員的;

(三)對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不積極救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

(四)策劃、教唆、煽動、脅迫或者欺騙他人從事違紀行為的;

(五)酒後違紀的;

(六)懲戒團體的領導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

(七)在校期間受過壹次處分,又違反紀律的;

(八)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九)與校外人員協作,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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