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訂單號教育部41)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專科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學生、華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歷教育研究生及其他類別的學生,參照本條例執行。
文章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時,應當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第二章
懲罰的類型和適用
第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訂單號教育部41)和在校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類型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期限分為:
(壹)警告和嚴重警告的期限為6個月;
(2)記過、留黨察看期限為12個月。
處分期間,學生無論因何種原因休學,休學期間不視為處分期間,復學後自動繼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情節明顯輕微的;
(二)初犯的;
(三)主動承認錯誤,如實說明錯誤事實,認真深刻檢查,確有悔改表現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能夠主動揭發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串供或者偽造、毀滅、隱藏證據,幹擾、妨礙調查的;
(二)打擊報復或者威脅、恐嚇有關人員的;
(三)對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不積極救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
(四)策劃、教唆、煽動、脅迫或者欺騙他人從事違紀行為的;
(五)酒後違紀的;
(六)懲戒團體的領導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
(七)在校期間受過壹次處分,又違反紀律的;
(八)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九)與校外人員協作,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