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提供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和血液制品等。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強調,藥品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須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價格、廣告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藥品雖然具有壹般商品的屬性,但關系到國家發展和人民生命健康,又十分特殊。
從使用對象上看:它是以人為使用對象,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有規定的適用範圍、用法和用量要求;從使用方法上看:除了患者從外觀上無法識別其內在質量外,許多藥品需要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能由患者選擇決定。同時,藥物的使用方法、數量、時間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使用效果,濫用不僅不能 "治病",還可能 "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藥品是壹種特殊的商品。藥品的質量又有顯著特點:它不像其他商品壹樣,有質量等級之分:優等品、壹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都可以銷售,而藥品只有符合規定和不符合規定之分,只有符合規定的產品才能允許銷售,否則不能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