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青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青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青州古城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濰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青州古城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聯合執法和監督管理。
青州市人民政府設立青州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青州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執行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編制青州古城總體發展和產業布局方案;
(四)制定和實施青州古城保護、管理和建設的措施,會同有關單位做好青州古城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民居的保護修繕工作;
(五)編制和實施青州古城旅遊規劃,負責青州古城文化旅遊產業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六)牽頭管理青州古城片區重點保護區域內的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環境秩序、食品藥品安全、經營秩序,負責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七)負責相關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
(八)其他青州古城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的職責。第七條 濰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青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或者嘉獎、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青州古城保護。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 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修編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編制、修訂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依法批準後實施。第九條 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在按照規定報批前,應當報青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第十條 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壹條 依法批準的青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青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二條 青州古城的主要保護對象包括
(壹)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連園歷史文化街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東關歷史文化街區;
(三)不可移動文物;
(四)歷史建築;
(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民居;
(六)歷史文物古跡;
(七)歷史文物古跡;
(八)歷史文物古跡。(
(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民居;
(六)古樹名木;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少數民族民俗;
(九)歷史地名(古街名)、歷史建(構)築物名、古地名;
(十)構成古城空間形態特征的南陽河等河湖水系以及自然環境風貌;
(十壹)其他應當保護的對象。
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保護對象應當建立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青州古城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第十四條 青州古城的壹切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經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