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醫藥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中醫藥發展規劃的草擬和組織實施;
(二)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
(三)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對外交流工作;
(四)中醫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市、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中醫藥專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重大課題調研,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建議;
(二)整理、研究中醫藥文獻資料和民間中醫藥診療方法、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與技術發展;
(三)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管理政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由名優中醫師、名優中藥師、行業協會推薦的專家、衛生行政部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等組成,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協會是由中醫醫療機構、中藥企業以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壹)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組織中醫藥學術和業務交流、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中醫藥技術推廣、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培訓;
(三)開展中醫、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和特色專科的評審;
(四)調解行業內部爭議;
(五)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加強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用。
每年10月22日為中醫藥宣傳日。第二章 保障與促進第十條 市政府設立中醫藥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擬訂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中醫藥發展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集,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組織,發展改革、科工貿信、規劃國土、財政、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遊、市場監管、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參加。第十壹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涉及中醫藥的政策時,應當征求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重點支持中醫藥特色服務、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以及中醫藥人才的培養。
市、區政府可以設立促進中醫藥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中醫基本醫療、教學、科研以及中醫藥科普工作等。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對市、區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資助補償機制,制定有利於促進中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的資助補償辦法。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時,應當對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予以支持。
市價格行政部門在確定診療收費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收費項目及標準由市價格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衛生服務項目,支持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和亞健康診療方面的優勢,開展預防、保健服務。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確定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突發公***衛生事件防治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平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評價體系,制定有利於中醫藥人才培養和評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