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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險監督委員會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整合原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組建成立的。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贛府廳發〔2009〕51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職責,內設行政處局室19個,即辦公室、信訪處、政策法規處、規劃財務處、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處、軍官轉業安置處(江西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農民工服務指導處、勞動關系處、工資福利處、基金監督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監察局、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和直屬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部門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3個,即省公務員局、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省外國專家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省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研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擬訂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本廳和廳屬單位的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本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承辦相應的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六)完善公務員交流制度,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煉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

(七)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對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對象進行審核。

(九)承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續。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擬訂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四)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五)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具體辦法。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擬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出國(境)培訓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編報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全省國(境)外專業技術人才市場和智力引進服務工作。

(五)歸口管理來贛工作的外國專家,牽頭協調外國專家在贛工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許可,核發《外國專家證》,負責權限內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及其年檢工作,負責推薦國家"友誼獎"的人選和全省外國專家表彰工作。

(六)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權限內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批、審核,組織實施我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對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要求進行資格的初步審核,承擔全省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

(七)指導協調國外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負責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建立國外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鑒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省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派遣等事宜,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經驗交流;會同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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