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和建設工程計價指導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和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資金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相關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公眾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計價依據的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及時調整指導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指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征求並充分聽取建設工程各方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修訂,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行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推廣應用,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本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交制定機關說明。
第十條為應對建設工程實施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補充工程定額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發布補充定額,並報相關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由於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的特殊性,所制定的工程定額缺少相應的內容,施工企業可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壹次性補充定額。壹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於本建設項目。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壹次性補充定額,由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變更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收集、計算和發布市場信息價格、建設工程價格要素指數、指數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設計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行全過程管理。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招標建設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符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按施工圖編制,不得弄虛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招標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同時,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建設工程中標明的材料。
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施工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對可以分段實時結算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分段實時結算。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後,應在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並給予答復。對工程結算批復時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時限按照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自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資料。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經財政部門批準或認可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或認可之日起30日內提交結算資料。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違反施工合同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施工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依法許可的範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和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系統、本行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承接業務,按照合同要求、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和執業準則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並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並由承擔咨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主管(下級)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壹建設工程造價的咨詢業務;
(四)使用企業員工外(從)業印章或專用印章;
(五)轉讓其承擔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擡高或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給予回扣、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國家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簽署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文件;
(二)在非實際經營單位註冊(離);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以他人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事(離)業的;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公章和專用章的;
(六)泄露從本行業獲得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三十壹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中標價格、結算價格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項目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投資限額和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理。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已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未按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報送招標價格控制材料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法(隸屬)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建設活動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各方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和價格信息。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且國有資金占總投資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 10 1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