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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定

 為加強獸藥生產質量的管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於2002年3月19日業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於獸藥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類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備壹定數量的與獸藥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生產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主管獸藥生產管理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制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五條 獸藥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獸醫、制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獸藥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並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直接從事獸藥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生產輔助性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制訂人員培訓計劃,按本規範要求對從事獸藥生產的各類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汙染性、高致敏性及與人畜***患病有關或有特殊要求的獸藥生產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八條 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省級獸藥監察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質量檢驗負責人的任命和變更應報省級獸藥監察所備案。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其空氣、場地、水質應符合生產要求。廠區周圍不應有影響獸藥產品質量的汙染源;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獸藥生產造成汙染;生產、倉儲、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壹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廠房設計、建設及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區域的布局要順應工藝流程,減少生產流程的迂回、往返;

 2.潔凈度級別高的房間宜設在靠近人員最少到達、幹擾少的位置。潔凈度級別相同的房間要相對集中。潔凈室(區)內不同房間之間相互聯系應符合品種和工藝的需要,必要時要有防止交叉汙染的措施;

 3.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應設緩沖室、氣閘室或空氣吹淋等防止汙染的設施;

 4.潔凈廠房中人員及物料的出入門應分別設置,物料傳遞路線應盡量縮短;

 5.物料和成品的出入口應分開;

 6.人員和物料進入潔凈廠房要有各自的凈化用室和設施,凈化用室的設置和要求應與生產區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

 7.操作區內僅允許放置與操作有關的物料,設置必要的工藝設備,用於生產、貯存的區域不得用作非區域內工作人員的通道;

 8.電梯不宜設在潔凈區內,確需設置時,電梯前應設緩沖室。

 第十壹條 廠房及倉儲區應有防止昆蟲、鼠類及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二條 廠房應便於進行清潔工作。非潔凈室(區)廠房的地面、墻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清潔、無汙跡,易清潔。潔凈室(區)內表面應平整光滑、耐沖擊、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應平整光滑、無縫隙、耐磨、耐腐蝕、耐沖擊,易除塵清潔。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廠房內應劃分生產區和倉儲區,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便於生產操作和安置設備,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並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汙染。

 第十四條 根據獸藥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其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條件的要求壹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汙染的設施。

 第十五條 物料進入潔凈室(區)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物料入口處須設置清除物料外包裝的房間。無菌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經無菌處理後再從傳遞窗或緩沖室中傳遞。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內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於15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廠房內其它區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於100勒克斯。

 第十八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度級別不同的相鄰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含與室外直接相通的區域)的靜壓差應大於12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或設置監控報警系統。對生物制品的潔凈室車間,上述規定的靜壓差數值絕對值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二十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獸藥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30?65%。

 第二十壹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獸藥產生汙染。

 第二十二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汙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青黴素類、?內酰胺結構類等高致敏性獸藥應使用相對獨立的廠房、設施及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如需利用停產的該類車間分裝其它產品時,則必須進行清潔處理,不得有殘留並經測試合格後才能生產其它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物制品應按微生物類別、性質的不同分開生產。強毒菌種與弱毒菌種、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

 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活疫苗與滅活疫苗、滅活前與滅活後、脫毒前與脫毒後其生產操作區域和貯存設備應嚴格分開。

 第二十五條 中藥制劑的生產操作區應與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區分開。中藥材前處理操作工序應有良好的通風、排煙、除塵設施。

 第二十六條 工藝用水的水處理及其配套設施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和需要,並制訂工藝用水的制造規程、貯存方法、質量標準、檢驗操作規程及設施的清洗規程等。

 第二十七條 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幹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其潔凈程度應與潔凈室(區)內的潔凈級別相同。

 第二十八條 倉儲區建築應符合防潮、防火的要求,倉儲面積應適用於物料及產品的分類、有序存放。待檢、合格、不合格物料及產品應分庫保存或嚴格分開碼垛貯存,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記。

 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產品應置於能保證其穩定性的倉儲條件下儲存。

 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廢品應分別在特殊的或隔離的倉庫內保存。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按規定保存。

 倉儲區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間距和交通通道。

 第二十九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幹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或稱量室,其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壹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的措施。

 第三十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置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能根據需要對實驗室潔凈度、溫濕度進行控制並與獸藥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生物制品檢驗用強、弱毒操作間要分室進行。

 第三十壹條 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應放置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二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獸用生物制品必須設置生產和檢驗用動物房。生產其他需進行動物實驗的獸藥產品,獸藥生產企業可采取設置實驗動物房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有關動物實驗的方式,被委托實驗單位的實驗動物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質,並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三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汙染。

 生產設備的安裝需跨越兩個潔凈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時,應采取密封的隔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 與獸藥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獸藥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獸藥。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獸藥或容器造成汙染。

 第三十六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七條 純化水、註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系統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汙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應規定清洗、滅菌周期。註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註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器、衡器等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的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誌,並定期經法定計量部門校驗。

 第三十九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誌,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誌。

 第四十條 生產、檢驗設備及器具均應制訂使用、維修、清潔、保養規程,定期檢查、清潔、保養與維修,並由專人進行管理和記錄。

 第四十壹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儀器、衡器均應建立設備檔案,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說明書、設備圖紙、備件清單、安裝位置及施工圖,以及檢修和維修保養內容及記錄、驗證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物 料

 第四十二條 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獸藥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符合獸藥標準、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規程或其他有關標準,不得對獸藥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獸藥應有口岸獸藥監察所的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 獸藥生產所用的中藥材應符合質量標準,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中藥材外包裝上應標明品名、產地、來源、加工日期,並附質量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 獸藥生產所用物料應從合法或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六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應嚴格管理,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和防止混淆的措施,並建立物料流轉帳卡。不合格的物料應專區存放,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貯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貯存;揮發性物料應註意避免汙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後的凈藥材應使用潔凈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制的藥材嚴格分開;貴細藥材、毒性藥材等應在專櫃內貯存。

 第四十八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獸醫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貯存,未規定使用期限的,其貯存壹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貯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五十條 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與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壹致。標簽內容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通用名、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規格、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停藥期、生產廠名及地址等。

 產品說明書內容應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性狀、藥理作用、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應、註意事項、停藥期、有效期、貯存、生產批號、生產廠名等。

 必要時標簽與產品說明書內容可同時印制在產品標簽、包裝盒、袋上。

 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刷、發放、使用。

 第五十壹條 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並符合以下要求:

 1.標簽、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由專人驗收、保管、發放、領用,並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及包裝材料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五十二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汙染的衛生措施,制訂環境、工藝、廠房、人員等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五十三條 獸藥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訂廠房、設備、管道、容器等清潔操作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五十四條 生產區內不得吸煙及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及衛生環境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六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不同級別潔凈室(區)的工作服應有明顯標識,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制度,確定清洗周期。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或操作區域內使用的工作服應消毒後清洗。

 第五十七條 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獸藥。

 第五十九條 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應存放於對產品不造成汙染的指定地點,並應限定使用區域。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汙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六十條 生產人員應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壹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六十壹條 獸藥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模擬生產驗證和產品驗證及儀器儀表的校驗。

 第六十二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或主要生產介質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壹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六十三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並制訂工作程序和驗證方案。驗證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驗證要求、建立驗證組織、完成驗證方案的審批和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驗證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驗證目的、要求、質量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條件、測試方法、時間進度表等。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五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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