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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1993修訂)

第壹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召開全國性會議的通知》(〔88〕國發47號),加強會議費管理,進壹步控制和精減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對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第二條 會議的分類

壹類會議: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或所屬司(局)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第三條 會議的規模

(壹)召開會議天數。壹類會議不超過五天;二類會議不超過四天;三類會議不超過三天。

(二)參加會議人數。壹、二類會議的代表人數,應控制在180人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三類會議的代表人數,應控制在100人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嚴格控制召開會議數量。各單位要努力精減會議,可開可不開的會議或能通過發文解決的,就不要開會;能用電話會議形式召開的,不要集中開會。

(四)嚴格控制會議費開支。各單位召開會議盡量使用機關內部的招待所、禮堂、會議室和車輛,不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在旅遊旺季,不得到旅遊城市開會。第四條 會議的審批

(壹)召開壹類會議及臨時召開的二類會議報國務院審批。

(二)召開二類會議及三類會議超過規定人數、天數標準的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

(三)召開三類會議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審批。

(四)每年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原則上只批壹個二類會議。

(五)沒有經費來源的會議,壹律不予審批。

(六)凡須報送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審批的下壹年度召開的各類會議,召開單位應於十壹月底前將擬報批的文件(包括會議名稱、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送財政部)審核會簽。

(七)凡經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批準的各類會議,各單位須在召開會議前將審批意見及正式文件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事業單位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 會議費的開支規定

(壹)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包幹使用、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二)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項目     房租費  夥食補助費    其他費用     合計

壹類會議   70   30       20       120

二類會議   50   30       20       100

三類會議   35   30       15       80

1、房租費 包括住宿費和會議室租金。會議住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外,不安排住宿。

2、夥食補助費 會議夥食標準不得高於夥食補助費和與會人員個人負擔的就餐費之和。與會人員每人每天負擔的就餐費不得低於二元。

3、其他費用 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召開的各種物資分配、訂貨會,產品(科技成果)驗收、鑒定、評比、交流會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領導辦公會議審批。會議的會場租金和會議公雜費等,由主辦單位根據節約的原則掌握開支;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夥食補助費由參加會議的人員按差旅費的開支規定回原單位報銷。第七條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本單位機關財務部門報帳,財務人員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第八條 壹、二類會議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在壹個月內填寫《專項會議費使用情況表》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送財政部)備案。第九條 會議期間不得組織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招待煙、酒、糖、果等,不得宴請與會人員和發放任何物品、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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