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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食品衛生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 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潔凈,便於清掃、沖洗,與非水沖式廁所、垃圾堆放場所等汙染源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和貯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汙染的物品;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應當用專用的庫、室、櫥、櫃、架、容器分類標識存放;

(四)熟食制品、涼菜、飲料和含乳類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應當有專人操作並有專用的室(櫃)、工具、消毒設施、冷藏設備;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貯藏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幹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食品的存放應當離地、離墻、並設架按分類標識,易腐食品應當冷藏;

(六)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應當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礙食品衛生的飾物及塗染指甲;離開生產經營場所時,應當將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並定期清潔消毒。第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使用非食用化學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對人體有害的方法生產、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或者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變質、超過保質期、召回食品或者廢棄食物加工生產的食品;

(四)註水、摻水的肉類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業冰醋酸、工業鹽生產加工的酒、醋、醬油、腌制類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

(七)未經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經過醫學、生物學實驗的動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第七條 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設置防蠅、防塵等衛生設施,並使用鏟、夾、筷、手套等售貨工具銷售食品。第八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衛生標準,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標識應當標明“食品用”字樣。

食品包裝用蠟應當使用食用級石蠟;包裝紙的印刷油墨、顏料面不得直接接觸食品;禁止使用含有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的紙張包裝食品。

禁止使用廢塑料、酚醛樹脂和國家規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第九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有足夠周轉的餐飲具,有餐飲具消毒設施,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有專用的保潔櫃。

禁止反復使用壹次性餐(飲)具和包裝用品。

禁止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洗滌劑、消毒劑清洗餐(飲)具和食品容器。

餐飲經營者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餐飲經營場所飼養寵物,並應當拒絕顧客將寵物帶入餐飲場所。第十條 不能集中設攤的食品攤販,由政府授權部門指定地點、指定時間設攤,符合條件的發給設攤證明。衛生行政部門對有設攤證明的食品攤販進行食品衛生審核,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核發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領取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攤販按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在學校和其他單位內部、周圍,以“小飯桌”等形式接納學生10人以上用餐的,應當依法辦理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第十壹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選址和設計布局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市場內公用衛生設施的配備和日常維護;

(二)負責市場內食品攤販和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劃行歸市;

(三)負責市場的清潔衛生;

(四)向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食品衛生知識;

(五)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出售食品的衛生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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