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海關監管代碼為“9710”。選擇該模式出口的企業申報前需要先上傳交易電子信息,在網上訂單中填寫收貨人姓名等關鍵信息,企業提供的物流服務還需要上傳物流電子信息。在線支付的訂單在交易平臺完成後,可以選擇加傳其收款信息。企業應通過“國際貿易‘單壹窗口’標準版”或“互聯網+海關”的跨境電商通關服務系統和貨物申報系統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
二、9810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
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模式,海關監管代碼為“9810”。該監管方式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包括亞馬遜FBA、第三方海外倉以及自建海外倉。但是如果海外倉備貨模式按新的此監管方式報關出口,如果貨物報關離境但還未銷售,則暫不符合出口退稅的條件,要等到跨境電商在平臺零售後按交易訂單來確認銷售後申請退稅。而且由於該模式由於還未實現銷售,若想收匯還得等在平臺銷售後境內公司才能實現。
三、9610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並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零售進出口商品,海關監管代碼為“9610”。該模式能夠化整為零,靈活便捷滿足境外消費者需求,具有鏈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點。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向海關實時傳輸真實的業務相關電子數據和電子信息,並開放物流實時跟蹤等信息***享接口,加強對海關風險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數據支持,配合海關進行有效管理。
四、1210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該模式的重點在於保稅、備貨和進口,海關監管代碼為“1210”。該監管方式相當於境內企業把生產出的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的倉庫中,即可申請出口退稅,之後按照訂單由倉庫發往境外消費者。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五、1239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
國內保稅進口分為兩種:壹是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前批復的具備保稅進口試點的城市,二是新政後開放保稅進口業務的其他城市。對於免通關單的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杭州、寧波、青島、廣州、深圳、成都、蘇州、合肥、福州、鄭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南昌、武漢、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廈門、唐山、無錫、威海、珠海、東莞、義烏這37個試點城市繼續使用“1210”代碼,對於需要提供通關單的其他非試點城市采用新代碼“1239”。
1210和1239監管代碼適用場景不同,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第壹條解釋“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1210當時的要求開展區域必須是批準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城市的特殊監管區域,目前獲批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城市只有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而1239監管代碼沒有對城市做具體要求,意味著只要“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兩個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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