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族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蒙醫藥發展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蒙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保障體系、藥品供應體系建設,推進蒙醫藥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蒙醫藥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蒙醫藥事業發展。爭取國家和自治區醫藥衛生、民族文化融合發展、科技研發等方面的項目資金,用於蒙醫藥事業發展。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蒙醫藥事業發展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蒙醫藥事業發展籌措資金,保障蒙醫藥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發展蒙醫藥事業,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蒙醫藥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每年繼續教育培訓率應當達到100%。蒙醫醫療以及科研機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於10%的比例選派蒙醫藥從業人員到高級別醫療機構以及教學科研機構學習深造,提高業務水平。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醫療和科研機構,應當建立蒙醫藥骨幹人才培養、引進機制。醫療和科研機構在人才引進、聘任技術崗位、績效工資分配時應當向蒙醫藥從業人員傾斜,重點突出蒙醫藥特色專業和優秀人才。
公立醫療和科研機構在編制外聘用的蒙醫藥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及基本薪酬標準,參照事業編制人員標準執行。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蒙醫醫療機構。
政府投資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蒙醫專科專病醫療機構。公立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蒙醫科室,鼓勵有資質的蒙醫開辦蒙醫診所,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實行蒙醫坐堂,提供醫療咨詢服務。第十條 建立市、旗縣區蒙醫醫療機構對農村蒙醫醫療工作對口幫扶制度,市、旗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蒙醫藥從業人員服務基層薪酬補償機制,鼓勵蒙醫藥從業人員到基層從事醫療服務。第十壹條 鼓勵蒙醫醫療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蒙醫養生服務機構,發揮蒙醫藥養生、康復、保健等功能,推進蒙藥浴、蒙藥膳發展,建立蒙醫治未病服務體系,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基礎研究工作,鼓勵建立蒙醫藥研究機構,收集、整理蒙醫藥方、特色診療技法、醫療經驗、醫藥典籍和文獻,依法予以保護,並建立蒙醫特色醫療技術數據庫,推動蒙醫藥事業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經過臨床試驗具有療效的蒙醫藥方、蒙醫診療技法,經依法批準使用的,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人才引進、購買藥方等方式予以利用。
對於無償捐獻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蒙醫藥方、蒙醫診療技法的,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傳承和發揚蒙醫藥歷史文化,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依托自治區蒙醫藥資源,挖掘首府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潛力,鼓勵建立蒙醫藥文化展覽基地、蒙醫藥主題公園、蒙醫藥歷史文化街區,為蒙醫藥歷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臺。第十四條 推廣設立名醫工作室,鼓勵知名蒙醫藥專家帶徒授業,傳授蒙醫藥理論、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法,發揮蒙醫專家在蒙醫診療、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將符合條件的蒙醫醫療服務項目、蒙藥成藥、院內制劑和飲片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第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做好蒙藥材資源普查;合理開發利用動物、植物等各類蒙藥材資源,培育蒙藥材種植、養殖基地。
建立蒙藥材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政府補貼機制,鼓勵發展蒙藥材種植業和養殖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