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聘用合同制護士的管理,穩定護理隊伍,保證護理工作質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聘用合同制護士,是指取得護理(助產)專業學歷並經考試合格,註冊並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當年畢業的大專護生,以及未參加護士執業考試,被醫院聘用從事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
第三條醫院聘用合同制護士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合同制護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2.取得護理(助產)專業中專以上(含中專)畢業證書,經考試合格,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
3、已取得身份證,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傳染病;
4.熱愛護理專業,具備基本的溝通能力,較強的服務意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五條:對醫院聘用的合同制護士實行分級管理,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從事護士執業活動;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按實習護士對待,實習護士必須在註冊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護理實踐活動。
第六條:自2009年起,醫院新招聘的合同制護士,必須是具有護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專以上學歷,並取得護士資格證的護士。我院護生根據實習期間的工作表現,可提前與本人簽訂聘用合同,按實習護士對待。試用期滿後,可在醫院正式錄用為合同制護士。
第七條:新聘用的合同制護士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可聘為醫院合同制護士,並簽訂培訓合同,取得護士資格後再簽訂聘用合同。
第八條:合同制護士壹經聘用,註冊護士醫院即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簽訂期限為4年,合同執行期間護士不予註冊。
第九條聘用合同制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範,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為患者提供專業護理服務。
第十條聘用合同制護士前應進行壹周的崗前培訓。
第十壹條聘用合同制護士必須參加醫院規定的政治、業務學習和各種社會活動,參加院內外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和學術交流。
第十二條:建立聘用合同制護士的個人技術檔案,包括:本人填寫的個人技術檔案登記表、工作考核、學習培訓、住院期間的獎懲等。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聘用合同制護士的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對不能勝任工作的護士實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14條:聘用合同制護士的好處:
1,試用期:
(1)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
本科學歷,月薪800元
大專學歷,月薪350元。
中專學歷月薪240元
(2)試用期滿至取得護士資格期間:
本科學歷,月薪800元
大專學歷,月薪550元。
中專學歷月薪420元
2.取得護士執業資格並被聘為正式合同護士後,工資待遇按正式職工同等條件發放。
3.在我院工作3年以上的合同制護士,專業理論紮實,技術水平高,工作業績突出,確實成為科室和醫院的護理骨幹。經科室、主管部門推薦,醫院進行考核、考察、民主測評,每年按5-8%的比例分批辦理正式註冊手續或享受在職員工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已在醫院工作,尚未通過護士執業考試的合同制護士,必須在2009年起兩年內通過護士執業證書考試。如果兩年後仍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醫院將終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醫院鼓勵護理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考試,對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護理人員給予壹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的評聘,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院可以解除合同制護士的聘用合同:
1,合同到期,綜合考核評價不合格;
2、護理事故;
3.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醫院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