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流程分為兩類,參考如下:
壹、省內看病
省內看病,主要是住院和門診報銷,流程參考下圖
二、省外看病,省內報銷參考如下
省外看病住院才能報銷,門診不能報。需要回原籍辦理以下手續才能報銷:
1、住院病歷
2、費用清單
3、住院發票
4、疾病診斷書
5、出院小結
6、身份證、戶口本
7、合作醫療本(或卡)
8、轉院手續
9、?
8、轉院手續或證明(單位兼職證明或急診證明)
不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
(壹)非本統籌地區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費用除外)、不按規定就醫而自行購藥發生的費用;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措施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三)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整容、整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整容、整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如:鑲牙、正畸、驗光、助聽器、人工器官、整容、整形手術、康復性醫療費用)。g.,氣功、按摩、推拿、理療、磁療等),以及各種類型的醫療保險。
(三)住院期間的各種陪護費、就診交通費、會診費及其他雜費;
(四)第三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第三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五)第三者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依法由第三者責任承擔的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自殺、自殘、吸毒、酗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以及家庭成員故意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六)出國(境)或在港、澳、臺地區逗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藥品和項目;
(八)區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不予報銷的費用。
報銷標準
(1)
鄉鎮(區)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90%,起付線為100元;縣(市、區)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70%,起付線為500元;縣外省市級
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45%,起付線為800元。凡未經轉診到縣外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報銷比例為25%,起付線為800元;到省外就診的,報銷比例為10%,起付線為800元;越級轉診的,不予報銷。
(二)特殊重大疾病門診補償。
1、特殊重大疾病5種。惡性腫瘤放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藥物、系統性紅斑狼瘡、慢性白血病。
2.補償標準。上述5種特殊重大疾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級別比例補償,起付線壹年內只扣壹次,按季度報銷,封頂線為10萬元(含住院醫療費用)。
(三)慢性病門診補償
1.
21種慢性病。(1)高血壓;(2)糖尿病;(3)冠心病;(4)腦卒中;(5)惡性腫瘤;(6)肺心病;(7)慢性心力衰竭;(8)肺結核;(9)慢性
阻塞性肺疾病;(10)乙型肝炎;(11)風濕性心臟病;(12)慢性腎炎;(13)肝硬化;(14)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病;(15)癲癇;(16)造血
疾病;(17)類風濕性關節炎;(18)風濕性關節炎;(19)甲狀腺功能亢進;(20)胰腺炎;(21)哮喘。
2.診斷和治療。慢性
慢性病患者首先應在轄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首診醫生填寫《慢性病患者門診病歷》、《慢性病門診患者登記本》,定點醫療機構合管辦工作人員定期將登記情況
報市合管辦備案。慢性病患者必須持《慢性病門診病歷》和《慢性病門診就診卡》在市合管辦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到省、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需經市合管辦批準。
(4)
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裂、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癥、尿道下裂14種大病納入新農合補償範圍,實施時間為壹年。報銷標準為定點醫療機構限額內總費用的70%,在縣級及縣級以下醫院治療重大疾病的,按縣級及縣級以下報銷標準執行
允許報銷、且患者只需交納醫院承諾支付的最高醫療費用作為住院押金,承諾醫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患者多交費,治療過程中超過承諾支付的醫療費用由
組織臨時墊付。共****22 種重大疾病必須由各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初篩,由當地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負責轉診(其他轉診方式無效),
由中標定點醫院根據本病的臨床路徑結合相應的手術指征實施治療、凡需內科治療的按照本病臨床路徑實施全程規範化治療
三級醫院或省、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由合作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患者再到大病承諾定點醫院就診。
文件來源
《黑龍江省衛生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工作的通知》(黑衛農發[2011]644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
《黑龍江省衛生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工作的通知》(黑衛農發[2011]644號)。228號)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和《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協調領導小組關於做好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哈農合領發[2011]1號)
201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特大疾病保障項目(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