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這場爭論的過程中,主要涉及兩個核心問題,壹是這壹團體標準的制定是否合規,這涉及到對三文魚名稱的界定,以及其參照團體標準中要求列出的條件是否合適;二是因為三文魚生食涉及到食品安全問題。
首先,我們來了解壹下團體標準。根據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文件精神,其改革措施中,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六類整合精簡為四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重在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重在提競爭力。同時要建立健全與新型標準體系相配套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其中明確指出要培育發展團體標準。
在標準制定主體上,國家鼓勵有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同制定符合市場需求的標準,並創新為市場自願選擇,增加標準有效供給。
在標準管理上,團體標準不設定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制定指南,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範、指導和監督。
根據文件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定了《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二條規定:為釋放市場活力,為團體標準創造寬松的發展空間,第(九)項:建立基本信息公開制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組織建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並與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對接。
社會團體可以在平臺上公開團體基本信息和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未收到異議或者經征求意見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以在平臺上公布其標準的名稱、編號、範圍、專利信息、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
經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可以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再確定是否可以在平臺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社會組織應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對公開的基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從這些政府文件中可以看出,"三文魚 "團體標準的出臺,乍壹看似乎遵循了相關程序。但仔細壹看,卻發現了許多不規範之處。
有媒體調查發現,"三文魚 "團體標準的出臺在程序上存在諸多違規之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從8月6日20時公示,到8月9日下架,"生食三文魚 "團體標準的實際公示時間僅為3天,遠低於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中的15天公示期也不符合相關規定。
二、2015年《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 "中提到,"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單位至少包括5家企業和2家科研院所"。但這次的起草單位卻完全沒有科研院所的參與。
這些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2015年發布的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文件,更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另外,仔細對比研究團體標準的壹些細節,有幾個地方值得探討。
首先是三文魚的名稱,有專家指出,三文魚通常說的是鮭魚和鱒魚的商品名,並非魚類的學名;並指出三文魚(學名Oncorhynchus)其英文詞義為 "鮭魚"。
三文魚分為鮭魚和鮭鱒魚,鮭魚就是鮭鱒魚。鮭科鱒魚有兩種:海鱒和虹鱒。正如該標準所述,"三文魚是三文魚科魚類的統稱,包括大西洋鮭、虹鱒、銀鮭、帝王鮭、紅鮭、秋鮭、粉鮭等"。作為壹種食品,其他國家的實際情況真的如此嗎?
為此,筆者查閱了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壹份有關水產品藥品安全的資料,資料中明確將三文魚與我們常說的鱒魚(包括虹鱒虹鱒)進行了明確的區分,而不是壹些專家所說的辯解之詞。"FDA作為世界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的標桿,在此 FDA作為世界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的標桿,在三文魚的名稱上給了我們明確的答案。
其次,在本次《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中,針對目前我國水產品中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的寄生蟲--線蟲、顫形蟲和絳蟲,結合寄生蟲的生活史,參照《動物性水產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0136-2015)》、即食水產品中的寄生蟲,對感染人體階段的三種寄生蟲(顫形線蟲囊蚴、線蟲幼蟲和裂頭絳蟲)進行限量,要求不得檢出,以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
該團體標準按照水產品國家標準劃定了安全線。有專家指出,鹹水魚和淡水魚都可以生吃,前提是養殖過程中沒有病原體感染的機會或沒有病原體,且食用前有冷凍過程;也有專家指出,鹹水魚中的寄生蟲以線蟲為主,它們在人體內大多不會長大,在人體內長大之前成蟲就會死亡,因此,生吃鹹水魚的風險相對較小。
而淡水魚中常見的肝吸蟲等,由於在人體內的生長條件與滲透壓幾乎相同,更容易在人體內存活,吃淡水魚的風險會增大等等。這些專家主要針對的是魚體內寄生蟲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
事實上,由於野生海水鮭魚產量極其有限,人工養殖鮭魚和虹鱒魚在很多國家都很盛行,在美國也是如此、2015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通過了對馬薩諸塞州壹家名為AquaBounty Technologies的水產養殖公司提出的轉基因三文魚的安全審核,針對該公司長達10多年的申請,因為轉基因壹事,反轉基因組織壹直反對,但FDA經過多次嚴格審查,通過了該水產品的安全審查。
美國對待轉基因三文魚的態度極為苛刻。我在研究美國水產品的安全性時發現,人們關註的不僅僅是病原體,還有過敏原、水產飼料和藥物的存在,以及對人類和動物安全的其他風險。對於食品和藥品所涉及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識、包裝、運輸和儲存等,FDA 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民以食為天,對食品安全問題特別重視,應該是有關部門在審查批準團體標準的前提條件。
三文魚和虹鱒魚的定義,我們應該對照其他國家,比如美國的FDA,來區分三文魚和虹鱒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