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第三條 本市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企業承擔主體責任、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強化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動物防疫部門(以下統稱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市和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動物防疫知識宣傳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診療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免疫接種、疫病檢測、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動物防疫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動物防疫相關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動物防疫知識。第八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與交流合作,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推動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等手段開展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信息追溯管理,加強科技人才培養,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九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建立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在動物檢疫檢驗、防疫風險評估、疫情分析預警、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等方面開展協作,推進信息***享,***同做好區域動物防疫聯防協作工作。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十條 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第十壹條 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制訂和組織實施本市強制免疫計劃;根據動物疫病流行和控制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強制免疫計劃,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強制免疫實施方案。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和強制免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