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需持經治大夫出具的《診斷證明》,到本人選定的“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領取《xx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申報審批單》壹式兩份(以下簡稱《審批單》);
2、本人或家屬按要求填寫後,到醫院醫保辦公室進行審批,由醫院在審批單中填寫明確診斷,加蓋醫院公章;
3、本人攜帶《審批單》和《xx市醫療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到本人單位,由單位在《審批單》中填寫意見,加蓋單位公章;
4、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持《審批單》和《手冊》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病種”審批手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特殊病種”審批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審批備案;
5、參保人員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變更《手冊》信息;
6、參保人員將壹份《審批單》交回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留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