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壹、第壹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標記的品種為危險化學品。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條例》附表確定的可以用於制毒的非藥品類主要原料和化學配劑。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見本辦法附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
《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調整或者《危險化學品目錄》調整涉及本辦法附表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隨之進行調整並公布。第三條 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審批和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指導全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產、經營許可第五條 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 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分別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第七條 生產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第八條 經營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絡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壹)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