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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經營範圍處罰標準

壹、超出經營範圍處罰標準是什麽

1、超出經營範圍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

(2)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登記中隱瞞起初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經營範圍是否違法

超範圍經營是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範圍經營不屬於非法經營。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準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準。超範圍經營是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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