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壹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準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壹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壹)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均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其他任何類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開發行股票並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同時,也並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夠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壹部分,因此,上市公司壹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壹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
由於上市公司存在著眾多的公眾股東,法律更加註重其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而《證券法》則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之後而公開發行,然後再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等。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