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下設站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在管委會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站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經批準設立的綜治辦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第六條城鄉建設、規劃、公安、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林業和園林、價格、文化、廣播電視、衛生、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站區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協助綜治辦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編制站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涉及站區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以便與站區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綜治辦在站區實施綜合管理時,應當做好規範管理、優化服務工作,實現秩序良好、設施安全、交通暢通、環境整潔、市容美觀的綜合管理目標。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九條站區綜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管委會統籌協調,實行市轄區管理、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第十條管委會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研究制定站區長期綜合管理規劃;
(二)協調解決站區綜合管理的重要問題;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站區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對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綜治辦進行考核;
(四)研究制定站區重大改造投資計劃;
(五)做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站區重大活動和應急預案;
(二)督促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站區綜合管理職責;
(三)配合站區基礎設施建設;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條綜治辦應當在站區做好以下工作:
(壹)具體負責站區的日常綜合管理;
(二)制定實施站區長期綜合管理規劃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行使委托的管理權限,查處違法行為;
(四)建立綜合治理聯動機制,組織聯合執法;
(五)負責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環衛保潔、物業管理、機電設備和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
(六)制定綜治工作檢查考核辦法,經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七)組織應急演練;
(八)做好管委會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涉及站區工程建設、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等行政審批事項前,應當征求綜治辦意見。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或者授權綜治辦行使站區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權。
對於依法不能委托或者授權的行政管理職能,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向站區派出執法機構和人員。執法機構管轄的區域應與站區管理範圍相壹致。
對管理權限和委托管理事項以外的違法行為,綜治辦應當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措施減輕危害,並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