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先生在大米裏面發現問題之後,就想著自己之前所買回來的商品是否也會有問題。於是他就對這家超市的各大分店進行了壹番探尋。此後的壹段時間裏面,這位先生發現,其他分店裏面的大米也和他購買的大米情況差不多。於是他就46次購買了這家超市的大米,並且留存了證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且向超市進行了索賠。
這位先生的這起案件,由於涉及到金額特別小,所以法院采取了小額速裁程序。在審判的過程中,這名先生提供了所有的證據。超市方面的負責人,也根據這壹事實進行了辯護。超市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對方沒有因為自己所銷售出來的產品而受到任何的傷害,因此也就沒有資格要求進行賠償。而且他們還表示,這名先生發現商品出問題了,不是及時的找超市進行溝通,而是多次購買超市的商品。他的這種行為是以非法賺錢為前提的,不受法律保護。
針對超市負責人的這壹辯解,法院並沒有給予支持。法院方面表示,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關乎到每壹個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超市應該對這名先生進行賠償。雖然法院站在了受害者這壹方,但是在維權的過程中,我們壹定要註意好方法和分寸。因為如果方法錯了,很有可能讓自己從有利的壹方變成有害的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