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和住院治療,參保人必須出示社保卡,刷卡就診。門診必須告知醫院治療類別(如慢性病、門診)。未出示卡證卡或待遇類別不明確的,參保職工就醫時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必須出示本人市民卡,告知治療類別(如門診慢性病、特殊),按相關政策刷卡購買藥品,因特殊情況由他人代購藥品時,必須出示參保人員和購買者的身份證,並由藥店進行登記;
3、門診統籌實行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的首診和轉診制度。參保人員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或轉診到社區管理的醫療機構;專科醫院可以作為所有參保人員的第壹醫療機構。參保人需要轉診的,由首診醫療機構負責轉診,急診搶救不受此限。門診慢性病補助限額用完後,可以從下壹次費用開始直接享受門診統籌待遇,不需要參照原門慢性病。特定門診項目補助限額用完後,必須按門診統籌規定辦理轉診手續,使用普通病歷,才能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在藥店買藥不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住院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進出醫院時,必須持醫保IC卡到各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管理窗口辦理掛號手續。住院時,個人預付醫療費用押金,出院後多付少付。住院登記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急診住院未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的,應持急診證明於入院次日到醫保管理窗口辦理住院手續(遇節假日順延),逾期醫療費用自行承擔;
2.參保人住院後的統籌基金起付線:各地起付線不同,壹般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壹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
3.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診或轉院的,由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診斷後提出轉診(院)意見,由其所在單位填寫申請表,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轉診(院)手續。
轉院僅限於省級專科醫院,費用先由本人支付,報銷標準先為10%,再按當地規定計算可報銷金額;
4.定點醫療機構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計算醫保報銷金額和個人應支付金額,報銷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城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應支付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結算。
綜上所述,帶上所有需要的資料到當地社保中心相關部門辦理即可。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可即時辦理。申請報銷門診醫療費用時,申請人應先扣除劃撥到本社保年度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金額,再核定應報銷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