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證據,直接找商家要求退貨;
2、向電商平臺投訴商家;
3、找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4.向法院提起訴訟。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1、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消費者享有以下9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綜上所述,虛假標註生產日期是違反我國食品法的行為,消費者以現這壹情況下,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貨值金額10-20倍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項、第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