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機構開展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二)原則上在三級醫院開展。
(三)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骨科診療科目及其他相關科室和設備。
1.骨科。
(1)開展骨科臨床診療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於50張,設有關節外科專科病房或專業組,關節外科床位不少於10張。
(2)可獨立完成髖部創傷及髖關節骨病手術,每年完成各類髖關節外科手術量不少於200例,其中人工髖關節置換50例以上。
2.開展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的手術室。
(1)有至少1間手術室達到I級潔凈手術室標準(手術區100級層流、周邊區1000級)。
(2)手術室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滿足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需要的手術器材。
(4)配備符合放射防護條件的C臂X線機。
3.其他相關科室和設備。
(1)設有麻醉科、重癥監護室、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內分泌科及康復科等專業科室或專業醫師,具備全身合並癥、並發癥的綜合處理和搶救能力。
(2)具備CT、床邊X線攝影機、術後功能康復系統。
(四)具有專業骨科醫師隊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人員梯隊結構合理。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二級甲等醫院僅限於開展初次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
1.符合本規範規定的人員、科室、設備、設施條件。
2.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定。
3.有人工髖關節置換診療需求。設區的市以區為單位,區域範圍內無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縣域內需要開展人工髖關節置換急診手術時無法及時到達有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
4.由有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資質的三級醫院幫扶至少1年。
5.幫扶1年後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臨床應用能力評估。
(六)擬開展人工髖關節置換技術的新建或者新設骨科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本規範的人員、科室、設備、設施條件,並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臨床應用能力評估後方可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