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私了協議的條件是什麽?
私下協議只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即可視為發生法律效力:1、協議簽訂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簽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協議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社會利益的情形。私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壹般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因此,無論是否私下簽訂,只要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滿足這三個條件,當事人之間就具有不可撤銷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壹方不得隨意反悔,如不履行將產生法律後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履行強制處理。在此需要提醒交易雙方的是,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是法律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因此僅靠簽訂買賣合同、公證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數據交換 (EDI)、電子郵件等形式的數據電文,其內容可以有形地表現出來,並且可以隨時查閱,均被視為書面形式。壹般情況下,協議的成立與否、生效與否,不受公證處在場與否的影響,只與簽訂主體、簽訂程序和協議本身有關
綜上所述,私人簽訂的合同所描述的問題受法律保護是大勢所趨,私人之間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不違背法律原則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