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射死刑早在1888年就由紐約的壹位醫生提出,他認為註射死刑比絞刑更人道,成本更低,費用也遠遠低於絞刑,雖然在當時引起了人們的關註,但直到1977年,美國才正式率先使用註射死刑處決死囚,我國從1997年開始引進這壹技術,成為世界上第二個使用這種死刑方式的國家。
我國最早使用註射死刑的是三個毒販,執行地點是雲南昆明,這三個毒販成為了註射死刑中第壹個吃螃蟹的死刑犯,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了,註射死刑的執行方式在我國已經超過了50%以上,已經慢慢開始逐步取代行刑隊的死刑執行方式,雖然說還沒有被完全取代,但是這些都只是時間問題。
註射死刑的條件是什麽,其實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上就有這樣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其實死刑犯是可以選擇的,從理論上來說,死刑犯是有選擇自己行刑方式的權利的,只是現實中會不會這樣做我就不知道了,註射死刑比行刑隊行刑的恐怖程度要小很多,但是從成本上面來說行刑隊要低壹點,註射死刑就要高壹點。註射死刑的成本低壹點,註射死刑的成本就高壹點。
註射死刑的條件是什麽,什麽樣的犯人有資格使用註射死刑,首先,註射死刑的條件是,第壹,要有固定的行刑室,裏面要有壹套完整的註射死刑的設備、其次是要有專業的法警,這些法警要懂得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懂得規範行刑過程中的操作,第三是在規定的行刑監區法醫現場指定地點進行。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對死刑犯使用註射死刑,也可以選擇使用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什麽樣的死刑犯可以選擇註射死刑,通常這些都是沒有規定的、任何壹個死刑犯都有資格選擇註射死刑的方法,但是前提條件是關押在看守所裏面有註射死刑這個條件,沒有這個條件的最後只能使用行刑隊,也可以使用註射死刑,死刑犯可以選擇使用行刑隊的方法。如果不選擇,就只能由行刑隊執行,但如果選擇了,就可以選擇自己的行刑方式。
註射死刑的過程是,死刑犯被綁在行刑床上,四肢和身體都被綁在床上,然後法警會給死刑犯的靜脈塗上酒精,讓血管顯得更清晰,然後把針頭紮進去,裝上心電圖觀察裝置後離開,離開後不註射藥物,而是離開去手術室。他們不註射藥物,而是離開去操作註射室,在註射室裏,只要啟動按鈕,設備就會自動將藥物註射到死刑犯的體內,而不是人工註射。
整個死刑藥物註射的全部過程大約在二十五分鐘左右就結束了,這個過程是儀器自動進行的,三種藥物的註射量跟註射的時間都是設定好的,第壹種藥物是使人昏迷的藥物,壹般註射17分鐘左右後就自動註射進去第二種放松肌肉的藥物、這種藥物註射後大約7分鐘後註射第三種毒藥,這種藥物可以使人在壹分鐘內心臟永久性不可恢復地停止跳動,心電圖儀器顯示壹條直線後檢查心跳呼吸和瞳孔,確認死亡後執行死刑結束拍照登記後讓殯儀館的車運走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