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招標網中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資質(3)發包(4)承包(5)中介服務(6)監督(7)罰則(8)附則八部分內容,其中發包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十壹條建築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立項後、發包前,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經核準領取工程發包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發包。其他工程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建築工程的發包活動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的發包應當根據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準建設,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二)依法領取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有能夠滿足需要的有關資料及圖紙;
(四)已經辦理了報建手續,領取了工程發包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築工程的發包,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招標實行分級管理,具體的招標範圍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國外投資項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項目,經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可後,其業主可以按照國際慣例進行招標、選擇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發包方申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商定,實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條以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招標文件和標底,必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核準。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發包方,其發包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當資質的中介服務單位代理。
第十五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和非標準設備加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包。
第十六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分別進行發包和招標,也可以總體發包和招標。
建築工程設計,不得以專業發包;施工,不得以分部分項目工程發包。
第十七條招標活動應當在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不宜公開招標的工程,經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或者議標。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合理報價、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技術和設備優勢以及工作業績和信譽度等綜合因素,擇優選定中標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投標,不得指定承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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