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擴展信息: 超出經營範圍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二十倍的罰款。 明知有前款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