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場飼養的獺兔在本鎮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獺兔遷移出市外,應將生豬運至指定地點,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並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獺兔,在屠宰前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兔,在引進之前,須向懷遠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並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引入。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獺兔,在引進前須向懷遠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養殖場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汙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屍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報告電話8600985)
養殖場消毒制度
1、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場地消毒。
2、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大消毒壹次。
3、商品獺兔周轉區:周轉宿舍、磅秤及周圍環境每售壹批大消毒壹次。
4、生產區正門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池水、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
5、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徹底消毒,隨車人員消毒方法同生產人員壹樣。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壹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7、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範圍、兔舍間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棟兔舍門口消毒池與盆:每周更換池、盆水、藥至少2次,保持有效濃度。
9、兔舍、兔群:配種懷孕舍每周至少消毒壹次,分娩產仔箱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員消毒:進入兔舍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養殖場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壹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計劃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於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於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並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裝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須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並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後,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並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養殖場飼料使用管理制度
1、養殖場的飼料須來自正規生產企業,養殖場建立完善的領、用料制度。
2、飼用飼料配方應通過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審核認可。飼料品質壹定要求衛生,細菌總數、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重金屬、特定病原菌等安全衛生指標合格。
3、飼料中不能加入激素、違禁藥,不能飼餵促生長劑。
4、養殖場對所用飼料進行監測與管理,對飼料原料進行農殘(六六六、DDT)和重金屬(鎘、鉛、汞、砷)汙染情況進行監測。
5、飼養場的配合飼料或預混料必須來源自於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飼料廠。批準的飼料廠必須能證明其生產符合國家的相關批準。
6、使用配合飼料時必須向供應商索取每壹種原料的說明書,同時保存好飼料添加劑的記錄,這些聲明和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
7、飼料添加劑及微量元素應符合農業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8、飼料中添加的動植物源性成分應符合輸入國或地區的有關規定。
9、養殖場對養殖過程中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消毒劑和獸藥等,必須具有生產單位的檢驗和企業抽檢的檢驗合格報告單。
10、飼料的生產、加工及運輸過程中應避免交叉感染。
11、飼料的貯存應防黴、防潮,通風良好,並沒有防火、防盜、防鼠及防鳥設施。
12、飼料的發放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並做好出庫記錄,嚴禁將過期、變質的飼料發放使用。
養殖場修藥期制度
休藥期動物停止用藥到屠宰上市的間隔時間。根據某種藥物在壹定動物體內代謝排出時間而確定的。在此期間動物體內的肌內、組織或產品中殘留的藥物就有可能超過允許限量。
在飼料、飲水中添加藥物,幾種藥物同時使用時,“休藥期”的計算,應按照其中最長停藥期的藥物最後壹次使用時間為準。
選擇使用藥物時,在考慮到效果的同時,必須顧及休藥期的時限。治療動物疫病的常用藥不少,但他們的停藥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天),強力黴素(脫氧土黴素、鹽酸多西環素——、泰妙菌素、甲碸黴素(28天)、鹽酸土黴素(26天),北裏黴素(7天),磷酸泰樂菌素(5天),林可黴素或維吉尼亞黴素(1天)。如果是商品肉類動物,選用時除考慮其效果、成本外,必須考慮這些藥物的停藥期時限和商品肉類動物屠宰上市的時間,選擇在商品肉類動物屠宰上市前達到休藥期要求的那些藥物。
養殖場獸藥用藥制度
1、為了規範使用獸藥、器械及生物藥品的采購保管、使用,減少藥物流失和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2、獸藥管理人員在新購藥品、器械時,依據發票查清件數,根據獸藥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如果近期過期藥品及時通知獸醫技術人員,過期藥品報財務註銷。
3、建立用藥申報制度
(1)養殖場獸醫技術人員報獸藥主管審批取藥,常規藥品由獸醫技術人員做計劃、采購。專項疫苗、貴重藥品、特殊藥械等報養殖場主要負責人安排采購,如不能采購,必須在3天內反饋給豬場技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
(2)養殖場藥械由專人負責采購,如特殊情況必須經養殖場主要負責人批準,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采購。
4、領取生物藥品,如疫苗、血清、類毒素等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必須用保溫箱裝取,否則獸藥主管不予領給。
5、對壹些特殊藥品、疫苗空瓶或受汙染物品、場地,查清數量,依據要求派專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6、獸醫、防疫員對每壹批新藥、新疫苗,用前要做小範圍試驗,並對生產技術管理部書面上報試驗結果,無異常方可大範圍使用。對每次防疫壹定做好以下記錄: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準文號,使用豬只的階段、頭數、反應情況等,出現異常及時停止使用,如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由使用者負責。
7、獸藥的使用依照《規模化養豬場生產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8、嚴禁使用國家《無公害食品、生豬生產使用準則》規定中的禁用藥品,嚴格執行允許使用藥品休藥期,由獸醫技術人員負責落實,如造成危害,由場長和主管獸醫人員負責解釋並承擔責任。
9、以上各項必須嚴格執行。
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壹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傾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壹個無害化處理化屍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運行防疫主管部門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傳染病時,壹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並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後,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註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患病傳染給人。
生豬免疫程序
壹、母豬的免疫程序
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產後2周註射壹次,每次為2頭份。
2、豬瘟疫苗:產後1周註射2頭份。
3、大腸桿菌疫苗:分別在產前5周和2周時,每次註射2頭份。
4、偽狂犬病疫苗:產前1個月註射2頭份。
5、細小病毒疫苗或鉤端—細小—豬丹毒三聯苗:產後二周註射2頭份。
6、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註射壹次,每次1頭份。
二、商品豬的免疫程序
1、超前免疫豬瘟疫苗2頭份(大部分豬場可不進行),未使用超前免疫豬瘟苗者,仔豬在20-25日齡,必須防註豬瘟苗3頭份。
2、仔豬斷奶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首次免疫,劑量為2ml,在首免後壹個月采用相同劑量加強免疫1次。
3、3日齡補鐵(註射血素之類)1ML(100~150MG)。
4、7日齡氣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
5、21日齡氣喘病疫苗(瑞必治)復免,2ML。
6、30日齡,仔豬副傷寒疫苗1頭份。
7、35日齡,偽狂犬病疫苗,1ML。
8、40日齡,鏈球菌疫苗2頭份。
9、55日齡,豬三聯苗(豬丹毒—豬瘟—豬肺炎)2頭份或55日齡,註豬瘟疫苗2頭份。
10、60日齡,口蹄疫濃縮苗2ML。
11、90日齡,口蹄疫濃縮苗3ML(3頭份),驅蟲。
養殖場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畜禽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畜禽需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後,應當及時加施畜禽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