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主要有三個來源:壹是醫學家庭;二、高中畢業,略懂醫學病理學;第三,有些是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赤腳醫生為緩解中國壹些農村地區的就醫和用藥的迫切需要做出了積極貢獻。根據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鄉村醫生管理條例》,鄉村醫生經過相應的註冊和培訓考試,以正式名稱許可執業。目前,中國有近百萬鄉村醫生,但他們與8億農村人口緊密相連。
國家政策:
鄉村醫生是中國特色的衛生工作者,紮根於廣大農村。長期以來,它們在保障農村居民健康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療改革的深入,鄉村醫生的發展遇到了新的情況和問題。為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壹.壹般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完善執業場所,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完善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加強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價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
鄉村醫生(含鄉村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指導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和中毒事件,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運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壹般診療,對超出診療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填報統計報表,保存相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壹)明確村衛生室規劃建設標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和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的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有1個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加;鄉鎮衛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合開辦,也可以由個人舉辦,也可以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設立。村衛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貼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以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村衛生室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每千人原則上應有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各地要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進行壹次全面普查。對於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積極鼓勵有條件的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者政府建設村衛生室;積極采取定向培訓、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方式,引導鄉村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2011年底前每個行政村應有1個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有鄉村醫生。
第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管理
(壹)嚴格鄉村醫生資質。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相關執業許可證。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資質。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加強準入管理。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新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禁止並堅決打擊無資質人員非法行醫。
(二)強化縣級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範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功能,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為財政補助核算和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執業動態調整的依據。縣級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的項目和價格,做到收費有據可查、賬目有據可查、支出有據可查。
(三)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鼓勵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和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壹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醫療器械供應管理及績效考核。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藥品設備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管,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
(4)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強對其服務行為、藥品設備供應和使用的管理和績效評價,提高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村衛生室功能定位設計相關軟件,建立統壹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現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壹電子票據和處方。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
(壹)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落實基本藥物制度政策,基本藥物實行集中采購、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供應。
(2)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整體實施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村衛生室收取的壹般診療費和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不低於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要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鼓勵地方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人均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運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改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醫療、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薪酬和養老政策。
(1)完善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進行補償。
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和服務人群,明確鄉村醫生應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合理核定其任務,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根據實際工作量,將相應比例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向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支付。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要求,合理制定村衛生室壹般治療費標準和新農合支付標準及方式。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
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為確保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減少,各地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標準可根據服務人口數或鄉村醫生人數,經批準後制定,補助水平與當地村幹部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壹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在邊遠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2)積極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各地要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補貼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七、完善鄉村醫生培訓體系。
(1)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采取臨床培訓、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培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為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提供兩次免費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周。
(二)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制定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儲備庫,從本地選派人員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鎮退休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探索建立全科醫生隊伍和推廣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認真組織實施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合作協調,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壹步細化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在本意見發布後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醫改辦、衛生部、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3)實施資金投入。各地區要督促指導縣級人民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村衛生室建設等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省級人民政府要承擔統籌責任,進壹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將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必要補助,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嚴禁以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和攤派費用,要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