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方方處方頭處方以“R”或“RP”開頭,表示服用以下藥物;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
(3)處方附言包括醫生、藥師、價格評估員的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醫生在開具處方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患者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填寫清楚完整,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僅限壹名患者用藥。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簡稱、采集名稱或者使用代碼。
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5、應填寫患者的年齡、新生兒、嬰兒日期、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開,也可以同方開,但中藥飲片要分開開。
7、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方劑的書寫,壹般應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進行;藥品右上方註明配藥、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需超劑量用藥的,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字。
10,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11.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保存備查的樣本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樣本。
擴展數據:
寫作要求
(1)患者的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稱。
a)醫療機構、醫生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簡稱或使用代碼。
b)藥品的劑量、規格、用法和用量應準確、規範;藥品的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形式書寫,不允許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詞語。
(5)患者年齡應填寫實際年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應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開,也可以開壹張處方,中藥飲片分開開。
(7)無論西藥還是中成藥的處方,每種藥都要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超過5種藥。
(8)中藥飲片處方壹般應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品右上方應註明配藥、煎藥的特殊要求(如裹布、先煎、後下),並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用藥的,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字。
(10)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完藥方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藥方開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