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度規定》第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三)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藥學、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畢業,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四)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2019起,相對於藥學、中藥學,相關專業要求“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年限應增加1年”。即取得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6年;取得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4年;取得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2年;取得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1年。已參加2018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並通過部分專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科目考試的考生(不含免試兩科考生),其2018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以四年為壹個周期順延至2021。
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34號文)要求的人員,相關專業、藥學、中藥學均實行過渡政策:取得藥學專業中專學歷, 中醫或相關專業,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34號文規定實行2年滾動周期管理,每科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6月65438+2月31。
二、“藥學、中藥”的定義
申請條件中要求的“藥學與中醫藥專業”應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管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學科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
三、“相關專業”的定義?
報考條件中“相關專業”的界定,在《制度規定》和《考試辦法》實施的過渡期內,參照《關於印發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專業參考目錄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執行。註冊專業參考目錄包括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其中參考目錄中所列“藥學、中藥學”以外的專業屬於註冊專業要求中的“相關專業”。詳見《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參考目錄》(附後)。
四、“藥學或中醫藥崗位工作”的定義
報考條件中的“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僅限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註冊領域和執業範圍內的工作,即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工作。醫師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護士的護理工作,醫學院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化妝品銷售工作,與《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中規定的藥學或中藥崗位不壹樣。取得臨床醫學、中醫藥學、護理學專業資格和學位的人員,從事藥學、中醫藥崗位工作,符合藥學、中醫藥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醫師活動或者從事護理工作的,不符合“從事藥學、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的報考條件。
五、專業崗位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
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65438+考試年度的2月31。
申請人的非藥學和非中藥學工作時間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取得畢業證書前的實習經歷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國外工作經歷不計入報考條件要求的專業崗位工作年限。
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壹學歷並參加工作的人員,再以函授、自考、遠程教育等方式取得的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學歷報考。,可以累計藥學、中藥學崗位從第壹學歷到申請當年的實際工作年限。半年以上脫產學習時間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脫產學習前後實際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
六、港、澳、臺居民報考規定
港澳臺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參照《制度規定》辦理。持有內地高等院校畢業證書的港澳臺居民可直接填寫相關信息;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外國高等院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