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檢人員登機時應主動配合機場監護人員查驗疑難證件。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辦核定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職責,並報市口岸辦備案。第九條 機場運輸業務調度室應提前2小時將進出港航班計劃通知有關單位。內容包括:航空公司代碼、航班號、飛機航線、起降時間、始發站、經停站、目的地站以及旅客人數、行李和貨物裝載量等有關情況。如有臨時變更,應隨時通知。第十條 進港航空器到達前30分鐘、出港航班起飛前2小時,檢查、驗收單位和有關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到崗,履行職責。
飛機落地後,按照《交接航空器進港情況總申報單》(總人數、行李、旅客名單和貨倉名單、機組人員名單)等有關單證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機場安檢部門做好航空器監護工作。第十壹條 旅客查驗流程的設置要與國際慣例接軌,既要規範,又要對外開放。具體措施按照市口岸辦協調的方案執行。第十二條 需要對進出航空口岸的國內外重要客人給予禮遇的,有關接待部門應提前與市口岸辦聯系,由市口岸辦通知機場公安機關和查驗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禮遇。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報檢、查驗單位同意,在辦理報檢、查驗手續前,不得擅自接送旅客。第十四條 飛機上的旅客,裝機前應由檢查檢驗人員進行清機檢查。檢查結束後,除航空器內旅客和機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如遇特殊情況相關人員必須登機的,須經邊檢部門同意,攜帶物品須經海關查驗。航空器載客、裝載完畢,經查驗單位認可後,方可起飛。第十五條 航空器起飛三十分鐘後,機場、查驗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驗放人員撤離。第十六條 出境航空器滑行或起飛後,因故需要返回地面修理的,按下列辦法辦理:
(壹)經航空公司機務部門確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的,應由機場空管部門通知機場值班人員做好旅客下機的準備工作,機場工作人員應註意監護和引導旅客到候機室休息,做好隔離,並向旅客說明情況,航空公司應與機場密切配合做好旅客的準備工作。航空公司應與機場密切聯系,及時掌握情況。飛機修復後,機場要及時通知旅客再次登機,核對旅客人數,防止漏載剩余旅客而發生意外,登機旅客不再實施檢查;
(二)經航空公司機務部門確認,短時間內無法修復的飛機航空公司應及時更換,確保航班正常飛行。航班取消後,機場應當及時通知邊檢和海關到場,同時組織旅客下機至候機休息室,辦理邊檢和海關手續後方可離開隔離區。第十七條 公務起降航空器的處置:
(壹)因氣象、機械等原因,飛機公務降落機場時,機場空管部門應立即通知運輸業務調度室和市口岸辦;
(二)查驗單位和有關單位接到市口岸辦通知後,必須在四十五分鐘內前往機場處理;
(三)未經查驗、旅客不準下機,旅客不準下機。檢查,旅客不準下機,不準裝禦行李、物品、郵件等物品,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機艙(如遇特殊情況由機場總值班領導決定並指揮)。第十八條 海關在查驗旅客行李物品時,發現武器、危險物品和檢驗、檢疫對象的,應當移交邊檢、衛檢、安檢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