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內部承包經營權是否合法的煩惱告訴我

內部承包經營權是否合法的煩惱告訴我

■李俊案

某地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壹些藥品經營企業將藥品零售經營權承包給內部人員,由出租方(即法人企業)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給承包方使用,並由雙方簽訂承包協議,有的協議還經過公證處公證。協議內容大致為:承包人每月向出租人交納壹定數額的管理費,其他壹切收入由承包人所得,出租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工資。

有觀點認為,企業內部職工協議承包的形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較為普遍的合法民事行為。內部職工而非外來人員承包經營藥品,企業與其工作處於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這種承包行為並不違法。

有觀點認為,藥品是特殊商品,必須經過法定部門許可,才能從事藥品經營活動。企業與內部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實質上是以合法的形式(以協議的形式承包並經過公證)掩蓋違法的行為(承包方未取得法定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該民事行為無效;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該合同也無效。另外,出租人(企業)與承包人(內部職工)簽訂承包協議後,雙方不再是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隸屬管理關系,企業的租賃行為與承包人的經營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為。因此,對於這種行為,出租人和承攬人都應受到處罰。

分析

對於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應明確兩個問題:壹是承包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構成租賃許可、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二是違法主體是否適格。

不屬於出租營業執照

承包是指企業所有者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完成,承包者以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並按合同約定分享經營成果的行為。從合同法原理分析,其實質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兩者是不同的行為,不能混為壹談。

由於藥品屬於特殊商品,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屬於行政許可設定範圍,因此,未經法律許可不能從事藥品經營行為。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是藥品經營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由於藥品經營活動的合法許可性和特殊性,所以《行政許可法》明文規定不得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因此,任何形式的出租《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事實

合同必須真實有效,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案中,藥品經營企業固然有其自主經營權,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承包方式經營,但由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法律主體是藥品經營企業,且其具有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轉讓的特性,其承包經營行為不能包括 "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給發包方使用 "的行為。

承包人沒有從事藥品經營的資格,卻通過所謂的 "發包 "和 "承包協議",獲得了《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使用權,未經藥監部門登記註冊而取得了藥品經營資格,這種 "發包 "和 "承包 "同 "承包 "和 "發包 "壹樣。這種以 "發包 "和 "承包 "的法律形式掩蓋租用證照和無證經營的違法實質,已經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其民事行為和 "承包協議 "是無效的。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是否經過公證並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只要合同內容無效,即使經過公證,合同仍然無效,公證不違反合同生效的免責條款。

企業與發包方均違法

既然藥品經營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協議書》,二者就不再是壹般意義上的勞動雇傭關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即合同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發包方與藥品經營企業不再存在隸屬關系,而是以藥品經營企業的名義使用其經營場所,並提供其證件從事藥品經營行為,其使用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是依據《承包協議》由企業提供的,發包方因此而 "按月收取管理費"(實為租金),企業已構成變相出租許可證。企業已構成變相出租許可證,承包人也構成無證非法經營藥品,雙方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於案件中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上一篇:殘疾人需要支付醫療保險嗎?看病時如何報銷?
  • 下一篇:工業耗材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