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總體規劃,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工作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對報送市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的審查責任;承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市政府重要規範性文件;負責市政府重要規範性文件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證;負責組織研究並匯總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送市政府征求意見的法規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負責對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清理和匯編市政府規範性文件,提出清理或修改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意見。
(五)承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以及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七)承辦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矛盾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復議權的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訴訟和其他訴訟案件;承辦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承辦市政府決定的審計決定;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九)組織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承擔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講座的具體工作;開展合法的業務交流。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