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環境保護、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處置運營的布局、用地、規模和設施。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給予財政性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第九條 對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申報和收集、運輸、處置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第十壹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處理,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壹體化運營。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資金和設備、設施;
(四)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五)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灑、防滴漏功能;
(六)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具備監控餐廚廢棄物流向的設施;
(八)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並通過專業評審。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按指定的路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二)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容器和車輛,應當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噴塗統壹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
(四)設立安全機構及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五)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未經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業、歇業。因設備檢修而影響餐廚廢棄物正常處理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六)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書,並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七)按照有關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的再生產品的流向向相關部門登記備案。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飲食經營企業、單位食堂、個體工商戶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有特許經營資質的企業統壹收集、運輸和處置:
(壹)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分類存放,保證餐廚有機廢棄物再循環回收利用;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安裝專業的油水分離裝置對廢棄食用油脂進行收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排水溝渠、公***廁所或者水庫、河道和湖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