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是指科學技術成果為了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以及發展新興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註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體現智力勞動分配的價值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引導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的重大問題,制定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商務、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學術組織、行業協會、基金會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支持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鼓勵科技成果在本省優先轉化。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防科技工業成果信息與推廣轉化平臺,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與民用領域科技成果雙向轉化。
鼓勵和支持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防科技計劃任務,支持軍工研發機構承擔民用科技項目。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報告制度,促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公開****、轉化應用。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報告納入本部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技報告分類管理制度,完成科技報告的分類、管理和匯交工作。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情況和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並提供信息查詢、科技成果篩選等服務。發布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十壹條 對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申報,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書或者項目任務書中,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情況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項目應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運用。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科技報告和科技信息目錄。
鼓勵非財政性資金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報告、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三條 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促進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
(壹)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定價和公示、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等管理制度;
(二)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支持本單位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四)保證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和轉化得到獎勵和報酬;
(五)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 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單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參與人應當促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 利益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