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2.受汙染的藥物;
3、未標明或更改藥品有效期的;
4、未標明或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5、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6.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7.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對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是:銷售假藥的行為人構成銷售假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構成銷售劣藥罪。壹般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或者使用假劣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已過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的藥品生產和進口;禁止使用未經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