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擴展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僅申請從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凍食品)銷售,且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核查應由合格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檢查表》,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查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檢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檢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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