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個人債務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婚前壹方所負的債務。如前所述,這種債務壹般屬於壹方的個人債務,另壹方沒有償還的義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
2、夫妻約定由個人償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不允許的。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禁止夫妻就其債務進行相關約定,但這種約定只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對外部(即債權人)沒有效力。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4.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益不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對於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有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就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各自財產制的,應當將夫妻壹方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主張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