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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哪些物質?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第38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生產、經營食品:食品的生產經營不得添加藥物,但可以按照食藥兼用的傳統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下列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標註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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