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形成完善、統壹、規範、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全鏈條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規劃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三)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轄區監管責任制度,明確事權,劃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糧食、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旅遊景區、食品產業園區等特定區域、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誠實守信的優良風尚,依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真實、準確、客觀地進行食品安全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會輿論環境。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接受舉報的單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兌現獎勵。